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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高某甲、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3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甲。被告高某乙。被告高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