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闫娟娟与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娟娟,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301号原告:闫娟娟,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郅硕,刘梅梅,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飞,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娟娟诉被告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娟娟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娟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娟娟撤回对相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闫娟娟承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