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徐良燕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昕物流有限公司、舒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良燕,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昕物流有限公司,舒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徐良燕,女,汉族。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春波。被申请人舒雷,男,汉族。申请人徐良燕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凯昕物流有限公司、舒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徐良燕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徐福如、章桂珍共同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的房产一套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良燕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