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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曹文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曹文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77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朝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旭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金,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德公司)与被告曹文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文金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德公司诉称:2006年10月,原告受广州市白云区合益一街及合益二街棠溪小区开发商的委托,对棠溪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是棠溪小区合益一街*号501房的业主,每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31.32元。自被告2007年3月欠缴管理费以来,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没有缴交,截止至2014年1月,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2599.5元。现请求判决被告清偿2007年3至201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99.5元及利息(以管理费总欠费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查册费、人口信息查询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曹文金无答辩。经审理查明: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查明,2003年6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甲方)与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甲方把景泰新村、东风小区、棠溪小区属甲方开发的物业委托给乙方管理。2006年9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开发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广东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物业管理项目承包交由乙方进行经营;承包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日开始至丙方改制相关事项终结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止;乙方承包前(即2006年10月1日前),甲方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承包后(即2006年10月1日后),甲方企业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等等。2006年10月1日,广东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的棠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以每月每平米0.55元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2010年2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流花广场、华业大厦、悦湖阁、伟业阁、B2栋、棠溪小区等物业小区、楼宇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详见附表)交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本合同;二、物业管理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六、乙方权利和义务:……5、尽最大勤勉义务和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等等。被告系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合益一街*号501房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6.9535平方米。被告未交2007年3至201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另查明:2007年10月12日,广东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即宏德公司。宏德公司是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法人单位。涉案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再查明:宏德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房屋产权查册费40元、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以上事实,有生效判决书、《承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地产产权情况表、收据、发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资质证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商签订的《承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委托对棠溪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现原告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棠溪小区的业主实际接受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31.32元的标准支付2007年3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99.5元及相应利息、查册费40元、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曹文金向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07年3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599.5元及利息(以欠费总额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曹文金向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查册费40元、人口信息查询费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曹文金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