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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立民撤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与陈勇、曹平、曹贤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陈勇,曹平,曹贤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立民撤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祖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平,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贤坤,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曹平、曹贤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现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属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宜春审 判 员  蔡宗跃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