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21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XX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234号原告马XX,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郭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3楼1门21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银河商务区*期商业金融项目F酒店*层310。注册号:110108009206402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女。本院受理原告马XX诉被告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以下简称中视国丰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后,中视国丰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银河商务区二期商业金融项目F酒店3层310,故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中视国丰中心自2013年2月起至今一直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银河商务区二期商业金融项目F酒店3层310室办公,故本案应由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 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琳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