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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立调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继江与被告华世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继江,华世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立调字第257号原告:苏继江,男,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华世强,女,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继江与被告华世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继江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3.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87元由原告苏继江负担。审判员  钟倩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仕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