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与张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保字第427号申请人: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友信汽车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鲁N*****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夏津支行账户为*******************上存款冻结*****元,冻结期限为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月24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