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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卢和强与方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和强,方耀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大商初字第64号原告卢和强。被告方耀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和强与被告方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和强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和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建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