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民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运川因与被上诉人姚银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运川,姚银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4)洛民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运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纪庚、杜龙辉,河南兴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银水,男,汉族。上诉人姚运川因与被上诉人姚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城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运川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纪庚、被上诉人姚银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姚运川给原告姚银水出具了一张38000元的欠条。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现原告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理应支持。利息双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能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姚运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银水欠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8000元从2013年10月28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被告姚运川承担,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姚运川上诉称:2011年10月20日的这张38000元欠条是我打的不错,这张条子的形成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经我介绍葛新霞向姚银水借款50000元,当时葛新霞在外地由我代为打借条。2011年10月20日葛新霞给我家里拿了30000元让还给了姚银水,这时本息已共计68000元,还剩38000元,我给姚银水换了条子,��新写下这38000元的欠条。2012年11月份姚银水妻子生病急需用钱,我向别人转借10000元借给了姚银水,当时情况特殊姚银水没有给我打借条,该10000元应该扣除。姚银水答辩称:我和姚运川系同村村民,姚运川因包工程需资金周转,原向我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姚运川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认可,约定3个月归还,到期后我多次向姚运川讨要,姚运川还了些钱,经过算账,换了条子,重新写下2011年10月20日这张38000元的欠条,原审判决已经很偏袒姚运川了,没有按3分计算利息,也未让其从2011年10月20日起计息,只让姚运川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审判了以后,我考虑到双方是同村乡邻关系,没有上诉,姚运川还不满足,无理纠缠,提起上诉,我不能再做让步,请法院依法公断。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姚运川认可原向姚银水借款50000元,后来,姚运川还了些钱,经过算账,重新写下2011年10月20日38000元的欠条,该欠条上未注明利息,原审庭审中,姚运川认可当时利息口头约定为3分。本院认为:姚运川、姚银水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姚运川向姚银水借款的数额、时间等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姚银水在多次讨要无果情况下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姚运川对欠款数额、时间等没有异议,提起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向姚银水还过一万元钱,应在3.8万元数额中予以扣除,姚银水对姚运川还钱的事实不持异议,姚银水称姚运川原向其借款5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3分,到期后其多次向姚运川讨要,姚运川还了些钱,经过算账,换了条子,重新写下2011年10月20日这张38000元的欠条,对是否应该在3.8万元数额中扣除一万元双方说法不一,经本院反复调解,双方均不让步。综观本案整个案情,原审庭审中,姚��川认可当时利息口头约定为3分,如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1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21日原审判决之日,已达两年之久,姚银水应得利息要远远超过一万元,原审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在不能辨别双方说法情况下,按本金38000元数额,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而没有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也未从2011年10月20日起计算符合实际,已经公平考虑了双方利益,姚运川再凭此理由上诉已无意义。综上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姚运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赵国欣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