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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管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黄冈林业学校管辖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林业学校,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管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黄冈林业学校。法定代表人陈龙飞,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冬姣,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明,公司经理。上诉人湖北黄冈林业学校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黄冈市黄州区,且上诉人与新债权人未就案件管辖作出过任何承诺,本案应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28日,黄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本案被上诉人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回购的黄冈林业学校的不良贷款债权一次性转让给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书面委托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同年9月24日,岳阳市宏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一事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上诉人湖北黄冈林业学校。该书面通知载明:如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则向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陈龙飞签收该书面通知并确认:我单位对上述债权本金金额及利息以及债权转让事实已看过,不持任何异议,现自愿承担上述债务全部清偿责任。如不积极筹备资金偿还上述债务,同意新债权人到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新债权人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