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方小良、胡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方小良,胡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徐术林,主任。被执行人:方小良,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胡玉霞,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方小良、胡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非审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小良、胡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4月11日前履行给付人民币5838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小良、胡玉霞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方小良、胡玉霞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收入限额为人民币60000元。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