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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被告刘敏超、周勇军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刘敏超,周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2号申请执行人:姚付枝。申请执行人:吴利超。申请执行人:吴勇超。被执行人:刘敏超。被执行人:周勇军。原告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被告刘敏超、周勇军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勇军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NC9**小型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周勇军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勇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NC9**小型汽车一辆,第一次拍卖价为人民币16.7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