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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赵婷。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应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