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殷旭伦与殷明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旭伦,殷明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殷旭伦。被执行人殷明齐。申请执行人殷旭伦与被执行人殷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8000元,诉讼费1430元,执行费169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1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栢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