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霞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陈度宁与林文生、豆忠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度宁,林文生,豆忠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陈度宁,男。被执行人林文生,男。被执行人豆忠能,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霞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2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维审判员 许荣春审判员 张春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根深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