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许著与阳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著,阳联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956号原告许著,男。被告阳联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著诉被告阳联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著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著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许著负担。审判员 詹武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