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欧某某,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家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武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