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郭勇刚与邵建冬、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刚,邵建冬,周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郭勇刚。被告:邵建冬。被告: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刚诉被告邵建冬、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郭勇刚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