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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郭勇刚与邵建冬、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刚,邵建冬,周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郭勇刚。被告:邵建冬。被告:周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勇刚诉被告邵建冬、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郭勇刚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