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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头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头初字第00466号原告陈某某,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19日生,住锦州市太河区大薛乡。被告杨某某,女,76岁,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康宁里****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宇飞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李福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