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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何满就、钟志勇、何尚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何满就,钟志勇,何尚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责人梁美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健雄,该支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宽,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何满就。被告钟志勇。被告何尚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何满就、钟志勇、何尚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何 权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