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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6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新兰,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新兰,张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638号原告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黄路新生村,组织机构代码70941366-2。法定代表人许柏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熊新兰,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建华,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新兰、张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