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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宝璋与李雷、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璋,李雷,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顾宝璋,男,1952年9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海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雷,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华,女,1972年4月1日生,汉族原告顾宝璋与被告李雷、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宗晓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姜海平、被告李雷、李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宝璋诉称:2013年5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同年12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李雷、李华诉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我们经济比较困难,每月只能还款1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宝章(璋)人民币贰万元整,到12月底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并未还款,以致成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宝璋与李雷、李华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顾宝璋主张要求李雷、李华归还本金20000元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顾宝璋主张利息的诉请,由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的期限即2013年12月底归还,故利息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1-3年的年利率6.15%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雷、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顾宝璋借款20000元及利息款(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15%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雷、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晓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明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