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执字第5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3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被执行人郑华英,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31245.12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1245.1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2%的标准,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郑华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张仁义追偿;二、受理费69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房产现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不能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