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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谢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佘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莆田市荔城区。本院认为,被告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龙飞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