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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凤、周鹏等与吴小娜、王宇威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周鹏,郑仁会,吴小娜,王宇威,王志元,王宝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李凤,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周鹏,2005年5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郑仁会,1944年10月16日,汉族,农民。被告:吴小娜,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宇威,2006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志元,1955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宝勤,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周鹏、郑仁会与被告吴小娜、王宇威、王志元、王宝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周鹏、郑仁会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周鹏、郑仁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周鹏、郑仁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