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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咸宁市石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瑞宁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石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瑞宁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咸宁市石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虎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伟辉,石虎化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瑞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宁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良,瑞宁木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虎化工公司诉被告瑞宁木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虎化工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虎化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虎化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国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