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巍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胡某。被告:金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泮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