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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巍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胡某。被告:金某。本案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泮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