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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洪河与何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河,何胜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王洪河,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苏亮,山东鸿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胜利,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张钦江,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河与被告何胜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河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河撤回对被告何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洪河承担。审 判 长  韩 新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