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天岗与邓万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岗,邓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岗,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三岔村十组。被执行人邓万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黄甫村后庄南组。本院在执行陈天岗与邓万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邓万利向陈天岗支付劳动报酬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