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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陈天岗与邓万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岗,邓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天岗,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郭店镇三岔村十组。被执行人邓万利,男,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黄甫村后庄南组。本院在执行陈天岗与邓万利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邓万利向陈天岗支付劳动报酬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民初字第0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