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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三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波与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三初字第538号原告李波,男。委托代理人胡永红、刘雷,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迪,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李波诉被告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波委托代理人胡永红、刘雷,被告贵州天怡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波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并先后担任总厨等职务。但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不仅违法收取原告保证金,而且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使原告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保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2007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相关保险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办2007年11月至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相关保险费用,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告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