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商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阴峻、周素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阴峻,周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商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阴峻,男,汉族,市民。被申请人周素霞(系阴峻之妻),女,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阴峻、周素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