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民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美康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元,北京美康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刘晨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元,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委托代理人杜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康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0层B、C区。法定代表人刘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子乾,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晨光,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文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元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元之委托代理人杜冰,被上诉人北京美康澳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邹子乾,被上诉人刘晨光之委托代理人杨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胡元于2014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晨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胡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国俊代理审判员 冀 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