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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商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宋红光与朱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法,宋红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商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法,农民。委托代理人:徐艳英,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红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雷,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朱法因与被上诉人宋红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法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艳英、王惠娟,被上诉人宋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庆生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