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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德清新耀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新耀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催字第26号申报人:德清新耀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水荣。委托代理人:周明霞。申请人: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农浩。委托代理人:沈晓娜。申请人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4020005122871386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德清新耀建材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杭州文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