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建明与孙奎标、惠飞虎、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孙奎标,惠飞虎,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陈建明委托代理人:乔刚,陈建明租赁服务站法律顾问。被告:孙奎标被告:惠飞虎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建明诉被告孙奎标、惠飞虎、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被告惠飞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奎标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明诉称:2012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物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被告)预计租用甲方(原告)钢管10000米,扣件7000只,实际租赁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用于颖泉区周棚项目工程,租金的收取标准为钢管0.013元/米/天,预计租期为12个月,租金结付期限和方式:租期每满30天结付一次租金,付款方式:乙方以现金或银行汇款等方式支付给甲方,不得以押金抵租金,如发现拖欠租金,甲方以实际欠款金额每天按0.3%计算违约金。如乙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6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计算租金起止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自发货日起至送回日止,以发货单和收回验收单为凭据。合同还就租赁物的运输方式损毁赔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定和被告的实际需要及时给被告提供质量合格、规格齐全的租赁物,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3年1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31847.89元,违约金31147.57元,钢管4501米,扣件7490只未还,该款及租赁物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31847.89元及至租赁物返还完毕止的租金。返还钢管4501米,扣件7490只。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1147.57元。三、判令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孙奎标、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惠飞虎辩称:我只是给孙奎标帮忙,是孙奎标个人租赁的钢管、扣件。工地上的一切事情都是孙奎标自己干的,我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孙奎标、惠飞虎(乙方)与陈建明的温州市瓯海娄桥怡高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甲方)签订建筑物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钢管10000米、扣件(套管)7000只,实际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用于阜阳市颍泉区周棚街道新农村项目工程;钢管租金每米每天0.013元、扣件(套管)每只每天0.009元,租赁物品发出开单之日起计算租金,租金每月5号前结算一次,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每日按欠款的0.3%计算违约金,如乙方在超过所约定支付租金期限6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品;乙方租赁的钢管、扣件归还时如丢失缺损,不足部分的钢管每米按14元赔偿,扣件每只按5.3元赔偿;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7日,如工程延期可顺延至工程竣工。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自愿连带承担承租方的所有付款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担保期限至承租人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截至工程竣工后的2013年11月30日,孙奎标、惠飞虎共租用陈建明钢管45949.7米、扣件30480只、套管960个,陈建明应收回租金346847.89元,已收回11.5万元,孙奎标、惠飞虎尚欠租金231847.89元,尚有钢管4501米、扣件(套管)6873只未有退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物品(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奎标、惠飞虎工程竣工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租赁物品,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合同约定的每日按欠款的0.3%计算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奎标、惠飞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共同向原告陈建明支付租金231847.89元,及该款从2013年11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孙奎标、惠飞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陈建明返还钢管4501米、扣件(套管)6873只,如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价赔偿原告;三、被告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被告孙奎标、惠飞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2014)泉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约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