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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卫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1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某为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顺德某某路分店面点专柜促销员,上班时间为早上的5时。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上班时沃尔玛商场内没有顾客,且其他柜台也没有服务员之机,多次盗窃商场内其他柜台的财物,具体如下:1.2014年3月6日在商场收银台附近盗窃了两瓶阿萨姆奶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6元)。2.2014年3月12日在商场的水果摊上盗窃了一个梨子(无法核价)。3.2014年3月16日在商场收银台附近盗窃了一组王老吉饮料250ML(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23元)。2014年3月19日,民警在上述商场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彭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对监控录像截图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委托书;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庆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大兴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