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