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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路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