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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范瑞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范瑞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杜寿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维,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瑞宁,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瑞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7.5元,由原告拉普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