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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春树与罗联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春树,罗联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树。被执行人罗联乔。申请执行人林春树与被执行人罗联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贤审判员 林 刚 义审判员 姚 启 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鸿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