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万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开荣人民陪审员 :沙剑锋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骁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