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于东方与卜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东方,卜令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343号原告于东方。被告卜令志。原告于东方与被告卜令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7月22日9点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苗 茜人民陪审员 张文松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