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郭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查旗营、殷胜,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3元减半收取2831.5元,由原告景德镇市广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镇峰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人民陪审员  熊正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