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行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明静与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曹行不字第16号起诉人孙明静。2014年7月17日,本院收到孙明静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的《关于兴海名都广场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理由如下:2010年11月,起诉人与唐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曹妃甸新区(唐海)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唐海县原集贸市场拆迁改造项目拆迁事宜,签订了《唐海县原集贸市场商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简称安置协议书),并就房屋置换与安置达成一致。后在安置用房交房时发现,工程实际设计方案和初始设计方案大相径庭。起诉人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公开“兴海名都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其附件和范围图”,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兴海名都广场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的答复》没有依照原告申请的方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起诉人。故要求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兴海名都广场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申请公开“兴海名都广场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其附件和范围图”,唐山市曹妃甸区城乡规划局根据起诉人申请作出了《关于兴海名都广场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明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岳河金代理审判员 林泽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