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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催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催字第225号申请人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表人杨京兰,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10400042/20282181号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票据到期日后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诺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江代理审判员  黄健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