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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凌献力,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凌献力、被告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他与被告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7日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9月11日生男孩刘某甲,现随他生活。他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的生活不规律,常常凌晨回家或彻夜不归,他询问被告事由,被告承认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因无法继续生活,被告提出离婚,他与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到安丘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后被告的父母多次找他,要求他与被告复婚。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他与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后两个月内还能正常生活,两个月后被告又重归以前的行为,不是凌晨回家就是彻夜不归。他追问原因,被告再次提出离婚并回娘家居住至今。他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决他与被告离婚;孩子由他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尹某辩称,对原告所诉婚姻构成及子女生育情况、离婚登记后又复婚无异议,其他与事实不符。她凌晨回家和彻夜不归是原告同意的,原告称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是因她从南京回来后原告对她进行暴打。复婚并非她父母找了原告。她回娘家的原因是原告将家中的门锁更换了。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自行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7日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儿子刘某甲,10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期间,双方因琐事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2年2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同年8月16日办理复婚登记。2014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有一子,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期间,双方虽因琐事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之后又办理复婚登记。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双方今后应理性和慎重对待婚姻家庭关系,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创建幸福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人民陪审员  李建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