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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兰芬诉汪冬松、张丹丹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胡兰芬,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冬松,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冬松。被告: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操卫东。被告:操卫东,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朱学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兰芬与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兰芬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所有的21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