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胡兰芬诉汪冬松、张丹丹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胡兰芬,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汪冬松,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汪冬松。被告: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操卫东。被告:操卫东,男,汉族,195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朱学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兰芬与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兰芬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所有的21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兰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冬松、张丹丹、安庆市科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南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长庆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