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胡永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顺,谢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建辉、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加福,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永顺与被执行人谢加福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查控系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胜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