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丙富与宫福洪、李福友、范玉春、王振友、王福玉、李福贵、张万河、蔡金斗、杜文明、赵成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丙富,宫福洪,李福友,范玉春,王振友,王福玉,李福贵,张万河,蔡金斗,杜文明,赵成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鸡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丙富,男,66岁。委托代理人吕振东,男,5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福洪,男,47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友,男,4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玉春,男,5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友,男,39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玉,男,5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贵,男,5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万河,男,54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斗,男,40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明,男,35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财,男,59岁。上列十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明星,男,58岁。上诉人刘丙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丙富及委托代理人吕振东,被上诉人宫福洪、李福友、李福贵、范玉春、张万河、蔡金斗、王福玉、杜文明、赵成财及十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季学平审 判 员 王立丽审 判 员 刘伟国审 判 员 刘兆宇代理审判员 朱玉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