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胡修文、罗光友等与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修文,罗光友,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782号原告胡修文,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无职业,住随县。原告罗光友,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农民,住随县。原告胡修文、罗光友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强,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宏。委托代理人何东风,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修文与被告湖北奥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修文、罗光友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修文、罗光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修文、罗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修文、罗光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黄 娇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春艳 搜索“”